任政办字〔2011〕55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2月27日发布的《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任政办字〔2008〕4号)同时废止。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任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I级应急响应
4.2 II级应急响应
4.3 III级应急响应
4.4 IV级应急响应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任丘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任丘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及各乡镇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千里堤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任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任丘市市委、市政府成立任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2.1.1 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华北油田公司副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局、市人武部、通讯公司、华北油田、保险公司、火车站的负责人为成员。
2.1.2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市水务局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上报。归口管理全市防洪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防洪规划制订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涝工作;安置灾民的临时用房安排和协调,组织和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工作。
市交通局协调组织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掌握林业洪涝旱受灾情况,负责灾后林业救灾和生产恢复。
市粮食局在灾害期间,要对粮食存放库区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不漏雨、不霉烂、不变质。一旦出现灾情要有计划地组织调运粮食,做好灾区人民的粮食供应工作,保证防洪抗旱期间人民生活用粮、同时做好本单位防洪排水自保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动态。
市安监局负责救灾全过程和灾后重建过程的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通讯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电力局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群众投保的宣传工作,遇有灾情,及时办理灾民的保险赔偿,使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市发改局协调安排防洪工程建设以及修复水毁工程的资金和物资。
市统计局为防汛抗旱、防风暴工作提供历年水、旱、风暴灾情统计资料和其它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和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提供依据,在防汛、抗旱期间和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共同搞好水、旱灾情统计核实工作。
市教体局做好学校防洪自保,灾区学校安全转移安置和教学设施水毁修复工作。
市邮政局为防汛、抗旱和防风暴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准确及时地为防汛、抗旱工作传递邮件资料。在抗洪抢险和生产自救工作中,准确及时地为抗洪抢险前线和受灾地区传递抢险物资、生活用品、衣物、食品及捐款、汇款等。
市人武部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调动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参加防汛抗旱。
华北油田做好防洪自保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要的石油物资。
任丘铁路做好铁路系统的防洪自保工作,保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及时运送,做好水毁路桥的抢修。
2.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计划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防洪抗旱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区洪水的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机构清除河道、洼淀、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应急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水务局所属河道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应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警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或村庄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务局相关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市水务局组织堤防、河道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指挥部。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市水务局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市水务局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抗旱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和民兵专业应急分队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闸涵、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取土整治工作;对备用电源、备用通信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和试运行,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调度方案、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预案。
(5)物资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健全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市水务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市水务局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指挥部应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蓄滞洪区预警
市政府应拟订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市政府和指挥部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3.2.5 干旱灾害预警
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机构,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市水务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市委、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市委、市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主要行洪河道超过保证水位;
(2)十方院水位达到10.5米保证水位以上时;
(3)白洋淀蓄滞洪区、文安洼蓄滞洪区启用滞洪;
(4)全市发生特大沥涝;
(5)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6)发生特大供水危机。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启动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2)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联合防汛抗旱指挥部。按上级决策和部署进行抢险救灾。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5)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申请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7)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引水抗旱或应急供水。
(9)指挥部在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
(2)白洋淀十方院水位达到9.5米以上10.5米以下时;
(3)全市发生严重沥涝;
(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5)全市发生严重供水危机。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根据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申请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上报工作。
(9)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协调有关部门调水抗旱。
(11)指挥部在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4. 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主要行洪河道超过设计水位;
(2)白洋淀十方院水位在8.5米以上9.5米以下时;
(3)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4)全市发生中度沥涝。
(5)全市发生中度供水危机。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把洪水调往少水河渠和干旱乡镇。
(4)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白洋淀十方院水位在8.0米以上8.5米以下时;
(2)全市发生轻度沥涝;
(3)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4)全市发生轻度供水危机。
4.4.2 Ⅳ级响应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人员参加,视情况启动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向成员单位和电台、电视台通报。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白洋淀或河道洪水
当白洋淀或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水务局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措施对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进行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白洋淀或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白洋淀或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上级指示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当白洋淀或河道洪水超过保证标准,需启用重点蓄滞洪区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指挥部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启用重点蓄滞洪区,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机排;市区内涝时,市城管局要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 干旱灾害
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况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
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4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指挥部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水系、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6.5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市防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7.2 指挥部负责本市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7.3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河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指挥部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市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指挥部应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指挥部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5.2.2 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市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驻任丘省第三机动防汛抢险队)和民兵应急队伍。
5.3.2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5.3.3 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供电保障
市电力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2 指挥部应根据《河北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和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指挥部负责调用。
5.8.3 市防汛物资不足时,按照省防汛机构有关规定向省防汛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5.9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公众信息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0.2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 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指挥部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 技术保障
5.11.1 建设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11.2 建设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的采报工作,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11.3 建设指挥部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1.4 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 善后工作
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蓄滞洪区补偿
文安洼蓄滞洪区和白洋淀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技术名词解释
附件
任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技术名词解释
防汛类:
主要行洪河道:小白河、任文干渠、古洋河
主要行洪河道保证水位:小白河7.5m(出岸水尺);任文干渠6.5m(阎家坞闸前);古洋河7.8m(金桥闸前)。
主要行洪河道警戒水位:小白河6.6m(出岸水尺);任文干渠4.9m(阎家坞闸前);古洋河6.5m(金桥闸前)。
主要行洪河道设计水位:小白河6.0m(出岸水尺);任文干渠4.1m(阎家坞闸前);古洋河5.0m(金桥闸前)。
特大沥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全市农田15%面积淹渍10天b、全市农田90%被淹渍;c、城区50% 面积积水无法及
时排除。
严重沥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全市农田15%面积淹渍7天;b、全市农田70%被淹渍;c、城区30% 面积积水无法及时排除。
中度沥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全市农田15%面积淹渍5天;b、全市农田50%被淹渍;c、城区10% 面积积水无法及时排除。
轻微沥涝: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全市农田15%面积淹渍3天;b、全市农田30%被淹渍;c、城区5%面积积水无法及时排除。
抗旱类:
特大干旱: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b、在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大于60天;c、全市受旱面积达到91万亩,成灾面积59万亩,绝产面积19万亩;d、全市饮水困难人口32.4万人,牲畜10000头。
严重干旱: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土壤相对湿度41―30;b、在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41―60天;c、全市受旱面积达到65万亩,成灾面积36万亩,绝产面积8万亩;d、全市饮水困难人口21万人,牲畜7000头。
中度干旱: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土壤相对湿度51―40;b、在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26―40天;c、全市受旱面积达到37万亩,成灾面积20万亩;d、全市饮水困难人口9.9万人,牲畜5000头。
轻度干旱: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土壤相对湿度60―50;b、在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14―25天;c、全市受旱面积达到12万亩,成灾面积2万亩;d、全市饮水困难人口2.2万人,牲畜3000头。
供水类:
特大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25%以上农村人口、30%以上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40%以上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严重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15%―25%农村人口、20%―3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30%―4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中度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10%―15%农村人口、10%―2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20%―3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轻微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5%―10%农村人口、5%―1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10%―2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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