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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4项

1

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

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乡级政府

3

3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4

4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二、行政备案

共7项

5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6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7

3

执业兽医备案

8

4

乡村兽医备案

9

5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0

6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11

7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三、行政给付

共1项

12

1

地力补贴申领

四、行政确认

共4项

13

1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14

2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15

3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16

4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裁决

共0项

七、其他行政权力

共3项

17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18

2

养蜂证办理

19

3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八、行政处罚

共207项

20

1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21

2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2

3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23

4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24

5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6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26

7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27

8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28

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1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12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13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33

14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34

15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35

16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36

1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37

18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38

19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39

20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40

21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22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42

23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3

24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25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26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46

27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28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48

29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49

30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50

31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51

32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52

3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3

34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4

35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5

36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37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57

38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58

39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40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41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61

42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62

43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63

44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64

45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46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47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7

48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68

49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69

5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70

51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1

52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72

53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73

54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74

5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75

5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76

57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77

5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5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9

6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80

6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81

6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82

63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64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4

65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85

6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86

67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68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8

69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89

70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90

71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1

7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92

73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3

74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94

75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95

76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96

77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97

7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8

79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8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100

81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82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02

83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

84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104

85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105

86

对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06

87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

88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108

89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的行政处罚

109

90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110

91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92

对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112

93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113

94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114

95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115

96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行政处罚

116

9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17

98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18

99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

100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20

101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21

102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22

103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

104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124

105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

106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126

107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127

10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28

109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29

11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130

111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131

112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132

113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33

114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34

115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135

116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36

117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37

118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38

119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等行为

139

120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40

121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1

122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2

12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143

124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4

12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5

12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6

12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7

12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

129

对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9

13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0

13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1

132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2

13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3

134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154

135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5

136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56

137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157

138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8

139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59

140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60

141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61

142

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2

143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63

14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164

145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165

146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6

14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167

148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68

14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等行政处罚

169

150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等行政处罚

170

151

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
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政处罚

171

152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172

153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3

154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174

155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5

156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76

15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177

158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178

159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9

16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0

161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

162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182

163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183

164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4

165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185

166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186

167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7

168

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88

169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9

170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190

171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91

172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192

173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193

174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194

175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195

176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6

177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97

178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98

179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9

180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

181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

182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

183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203

184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204

185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205

186

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6

187

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207

188

对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208

189

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09

190

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0

191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1

192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212

193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213

194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4

195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215

196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16

197

对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7

198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8

199

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行政处罚

219

200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行政处罚

220

201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221

202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2

203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223

204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下放乡街

224

205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下放乡街

225

206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下放乡街

226

20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下放乡街

九、行政强制

共20项

227

1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228

2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229

3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230

4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231

5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232

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233

7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234

8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235

9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236

10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37

11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38

12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39

13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240

14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241

15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242

16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243

17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244

18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245

19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246

20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十、行政征收

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

共24项

247

1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248

2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行政检查

249

3

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250

4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251

5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252

6

对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253

7

对植物保护措施和农药的使用及其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的行政检查

254

8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255

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256

10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257

11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258

12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259

13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260

14

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检查

261

15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262

16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263

17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264

18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265

19

对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的行政检查

266

20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267

21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268

22

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269

23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270

2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