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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6/06/11

一、修订背景

农村集中供水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市自2020年11月施行《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责任划分与管理、水源保护、用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该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已发生修订,此外,原办法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与最新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程序

按照有关要求,市水务局全面梳理原办法实施情况,收集农村供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对照最新上位法,明确修订方向和重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实际,起草《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相关各部门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环节,最终形成送审稿。2026年任丘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委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三、主要内容

《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上位法内容和实际需求,重点优化和明确以下内容:

1.总则。适用于全市农村供水、用水及监督管理活动(不含农业灌溉)。聚焦安全供水、节水增效,建立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的城乡一体化供水管护机制,保障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

2.责任划分与管理模式。明确市水务局行业主管职责,厘清供水特许经营单位、各相关部门、乡镇及村级组织工作职责。设立镇村专职管护人员,以村界总表为产权分界点划分管护责任,建立多元经费保障机制,将水费收缴率纳入乡镇考核。

3.供水设施保护和水质管理。划定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警示标识,明令禁止各类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规行为。规范分级水质检测制度,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筑牢饮水安全防线。

4.工程管理。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公益属性,严禁擅自变更用途。严格规范供水设施新建、改扩建、迁移拆除的审批流程、建设标准和验收制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供水管理。坚持生活用水优先,严控新增自备井。要求供水单位常态化运维设施、落实24小时供水及热线值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停水通知及应急供水保障流程,保障稳定供水。

6.用水管理。推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收费,实行分类水价,逐步实施阶梯水价。明确用户合法用水、按期缴费等义务,设立特殊群体水费减免政策,建立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政府补贴机制。

7.法律责任。细化破坏供水设施、违规用水、擅自取水等各类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价格违规、供水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管处置依据,压实各方供水管理和运营主体责任。

8.附则。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修订意义

《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我市农村供水管理领域的重要制度更新,具有多重意义:

保障法制统一:与最新上位法有效衔接,确保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明确各主体权责,完善多层级管理体系,提高农村供水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政策文件: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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